發布時間: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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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鼓勵培育名牌產品和龍頭企業”的要求,規范全國林業系統推薦產品的評定工作,指導和督促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增強我國林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產品是指來源于林業的原產品和經過加工進入市場與森林資源相關的產品,包括經濟林產品、森林食品、竹藤制品、人造板、地板、木質門窗、木竹工藝品、藝術品、野生動植物產品、林化產品、花卉產品、木本糧油等。
第三條 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堅持無償、自愿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評選對象僅限于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及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全國林業后勤協作會成員單位。
第二章 管理及執行機構職責
第五條 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全國林業后勤協作會和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共同負責組織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的評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頒布評定管理辦法,并下設評定管理辦公室,負責評定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體審核工作。
第六條 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全國林業后勤協作會委托國家林業局機關服務中心全資企業“中林生態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全權承擔評定辦公室的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擬訂實施細則、負責被評定產品商標的發放與管理、贊助商的接納與合作等工作。
第七條 為保證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的公正性、權威性和公開透明性,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全國林業后勤協作會和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牽頭,吸收政府部門、消費者、國內外非政府組織(NGO)、科研院所、質檢機構、企業等利益相關方等,共同組成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負責最終認定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同時審定“管理辦法”,并監督評定工作的運行等。
第三章 試行期間推薦產品的范圍和數量
第八條 推薦產品的范圍:試行期間只受理經濟林產品、森林食品、木本油料、地板、木門以及林業深加工產品等的推薦評定。
第九條 推薦產品的數量:推薦產品種類依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所列林產品種類確定,同一種類推薦評定2–3種產品。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 申請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產品的生產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有注冊商標;
(三)產品在國內生產并有固定的生產基地,生產已滿三年;
(四)產品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五)產品市場銷售量、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
(六)產品的生產企業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務,消費者滿意程度高;
(七)產品的生產企業有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和環境保護體系,產品質量責任可追溯。獲得質量管理體系ISO9001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14001認證的企業產品優先推薦。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全國林業系統推薦產品”評選認定:
(一)申請人注冊地址不在國內,或使用國(境)外商標;
(二)產品在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質量抽查中有不合格紀錄的;
(三)產品的生產企業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產品生產企業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產品的;
(五)產品生產企業偷稅漏稅、虛假廣告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六)其他不符合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申請條件的。
第五章 申報和評定的程序
第十二條 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評選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至兩次,并通過相關媒體公布“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目錄。
第十三條 申請材料包括:
(一)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申請表;
(二)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
(三)法人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產品執行標準的復印件;
(五)通過國家計量認證的質檢機構出具的有效檢驗報告原件。如是復印件,必須加蓋原質檢機構公章;
(六)當地稅務部門提供的稅收證明復印件;
(七)當地統計部門產銷量統計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書復印件、證明。
第十四條 評定程序:
(一)初審:由評定管理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
(二)專家評審:形式審核通過后,組織評審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專家委員會重點從質量、市場、效益和發展等方面進行評價,并提出評審意見。
(三)管委會認定:評審專家委員會評審意見交管委會審查確定本年度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認定名單。
(四)管委會認定后,在有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公示期滿,由評定管理辦公室負責發放商標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標識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商標權歸屬中林生態控股有限公司所有。其商標為《國林(附商標式樣)》。商標具體使用辦法由該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獲得認定證書的企業不得涂改、濫用、轉讓認定證書和標志。
第十七條 在有效期內,獲得“全國林業后系統推薦產品”稱號的產品可在及其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業務活動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標識,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八條 使用認定標識時,可根據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十九條 標識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前15日,由企業或單位向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監督管理委員會評定辦公室(中林生態有限公司)提出復核申請,經復核認可后可繼續使用該商標。
第二十條 已獲得“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稱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撤銷其稱號并在相關媒體公示:
(一)轉讓或擴大適用范圍者;
(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得認定者;
(三)產品質量發生重大事故,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者;
(四)停產、轉產和破產者;
(五)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者;
(六)在評選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者;
(七)管委會確定的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七章 認定結果的采信與宣介
第二十一條 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是在國家林業局監督指導下,由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掛靠國家林業局計財司)和全國林業后勤協作會(掛靠國家林業局機關服務局)共同進行管理的權威評定產品。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全國林業后勤協作會采信認定結果并向會員單位推介。同時,報請國家林業局予以認可后,作為行業品牌產品向全國林業后勤系統進行推介。
第二十二條 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宣介工作由其監督管理委員會評定管理辦公室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指定贊助商,由其進行宣介并加掛其公司名稱。
第二十三條 全國林業后勤系統推薦產品評定管理辦公室負責與中央及地方各主流媒體對其獲得認定的推薦產品進行各種形式的宣介,同時,也鼓勵各受評單位和贊助商發揮各自優勢,自行進行產品宣介。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試行期二年。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與國家現行及今后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和矛盾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為準,并對本辦法進行及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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